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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
Post 2020/11/27 11:14:04     文章主题: 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什么是寻衅滋事与“口袋罪”?

罗翔讲的这案例值得深思,还会有多少?
油腻男人
Post 2020/11/22 13:58:23     文章主题: 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什么是寻衅滋事与“口袋罪”?

法律被滥用的情况不知有多少?记得当年电影明星迟志强,因为流氓罪被重判,如果在今天真不算什么。
jqk
Post 2020/11/22 11:55:10     文章主题: 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什么是寻衅滋事与“口袋罪”?

寻衅滋事与“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之所以称流氓罪为“口袋罪”,是因为这个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司法实践中流传着“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体现罪刑法定所倡导的明确性,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但非常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揣摩此罪的立法意图,或许是为了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作为一个堵截式的罪名兜底适用,与流氓罪的立法用意如出一辙。这不由让人想起了孟德斯鸠的那句论断:“当法律已经把事物的观念很明确地加以定位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上来。路易十四的刑事法令就是如此,在精确地列举了国王的案件之后又加上了这样一句话:‘以及那些始终都由国王的法官审理的案件。’人们刚刚走出专横的境域,但又被马上推了回去。”

在理论界,一直有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但是也有学者为之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做太便宜被告,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又如李某某所涉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是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兜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仅要“聚众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同时还要“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李某某在权力中枢散发传单很难解释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硬要给她摊上个罪名的话,那就只有寻衅滋事了。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遗憾的是,在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没有弱化寻衅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