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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2021/05/22 18:47:59     文章主题: 关于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市监局答复了

职业打假人王海现在也没有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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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2021/05/20 21:32:04     文章主题: 关于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市监局答复了

一 针对“尽快制定发布‘职业打假’行为的认定标准”
2018年11月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7部门出台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应对日趋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2018年,在武汉市机构改革前,原市工商局在全市系统内出台了《关于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从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面对工商部门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提供了指导。

相关法律在消费领域制度设计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的机制,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形成了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职业打假”群体。目前关于“职业打假”,并没有官方定义,通常认为“知假买假”是该类人群的最显著特征。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一般依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数量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的数量、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以及是否有诉的利益等进行综合判断,予以甄别。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权利予以限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制定增设群众义务的政策措施。各行政机关面对职业打假群体的投诉举报等行为只能依法处理,严把受理关,在规范自身程序等行政行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创造一个好的营商环境。据了解,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相关职业索赔的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不支持高额赔偿。

二 针对“建立‘职业打假’举报人‘黑名单’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明确,各领域的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

因此,认定失信黑名单,需要由国家部委制定认定标准;国家部委没有制定标准的情况下,省级部门必须经过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出台的相关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市、区两级部门只能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实施具体的认定工作。且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内容属于个人信息,不属于对外公示信息范畴,无法对外公布对失信黑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需在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相关联动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对某一种类的失信黑名单主体的具体惩戒措施,方可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 针对“加大对‘职业打假’举报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法律法规在消费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的机制,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相关所得认定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收缴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部分“职业索赔人”不惜作假,打着维权旗号的敲诈勒索,已超出一般的“打假”范畴而演变为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形的,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决不简单地以商家赔钱了事,息事宁人,而助长“职业打假”。同时,强化企业、市场监管、公安三方配合力度,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指导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面对职业打假人敲诈时,采取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向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或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将涉黑恶性质的职业打假团伙纳入扫黑除恶线索管理台账,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职业打假团伙,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大对“职业索赔”刑事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在主流媒体上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对“职业索赔”的本质进行剖析,在全社会形成对“职业索赔”行为人人抵制的氛围,引导正确的维权观,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